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簡再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簡再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簡再字第4號聲請人即被告 賴思蓉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刑事庭民國106年10月31日106年度嘉簡字第1396號第一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此等聲請再審之程式,乃法律上應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刑事訴訟法對此並無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之規定,亦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管轄法院僅得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聲請人賴思蓉雖對於本院106年度嘉簡字(聲請意旨誤為嘉檢字)第1396號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並未附具原判決即本院106年度嘉簡字第1396號確定判決之繕本,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欠缺,是其再審之聲請顯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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