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3年12月15日以93年度上訴字第306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緩刑3年,並於94年1月13日確定。惟該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於95年4月24日以95年度訴緝字第1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95年5月22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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