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交簡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基交簡字第21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繼業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5年度偵字第1935號被告乙○○男5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巷○弄○○號
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服用酒類過量會導致反應遲鈍及注意力減低之結
果,此時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道路,肇事之機率及危險性均遠較正常人為高,猶於民國95年4月3日18時至19時許在基隆市○○路○○○巷○弄○○號4樓家中飲用藥酒2杯,嗣後又在中和友人處飲用啤酒約2罐後,已達反應遲緩,注意能力減低,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經由國道3號高速公路欲返家,於翌日1時44分許途經國道3號高速公路北向4公里900公尺路段時,因行車路線搖擺不定,為國道巡邏員警發覺有異攔檢,經測試乙○○呼氣酒精含量為每公升0.58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乙○○之自白,(二)酒精測試紀錄1紙,(三)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1紙。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6月11日
書記官張弘祥附錄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