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雄保險簡字第32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葛麟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所列之被告為「友聯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其公司所在地為高雄市○○區
○○○路○○○號10樓,有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
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至友聯產物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並非本件之被告,是被告辯稱本件應由其總
公司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容有誤會。
二、按分公司為公司整體人格之一部分,並無獨立之權利能力,
本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惟為訴訟上之便利,基於實際上
之需要,認分公司係由總公司分設之獨立機構,如就其業務
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有當事人能力(最高法院民國40年臺
上字第39號判例要旨參照)。所謂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應依
「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屬其業務範圍而為形式上觀察
。本件原告主張車號000-000號機車(下稱系爭機車)之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係由被告所簽立,並依保險契約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又被告係友聯產物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之分公司,且係從事保險業,參諸
前揭說明,依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形式上觀察
,本件被告自有當事人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93年4月11日晚上7時45分許,騎乘車號
000-000號機車,沿高雄市○○區○○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
,與由訴外人 鄭銘泰 所騎乘訴外人 鄭林月琴 所有,沿同路由
北往南方向行駛之系爭機車發生撞擊,原告倒地受傷,經治
療後,存有左眼只能眼前20公分可辨手指數之傷害,符合94
年2月27日修正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第3條第
2項第8款、94年6月8日修正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
付標準表眼力障害之一目失明殘廢等級8之規定,被告為乙
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爰依94年2月5日修正前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舊強制保險法)第5條、第23條
、第28條規定,提起本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4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機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係由被告之總
公司所簽立,被告並非保險契約之當事人,原告對被告起訴
,顯有未合。原告所受傷勢並非本件車禍造成,且本件車禍
係因原告酒醉駕車之犯罪行為所造成,依舊強制保險法第26
條第3款規定,不得請求給付保險金,又該傷勢亦未達失明
程度,且本件保險金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等語置辯。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辯稱:系爭機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係由鄭林月
琴與被告之總公司簽立,被告並非保險契約之當事人等情
,業據被告提出保險明細、保險證樣張、超商繳款明細為
證,且被告就本件並未為任何事務乙節,業據兩造陳述明
確(見本院95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至原告主張系
爭機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係由被告簽立,則未據其
提出任何資料證明,尚難遽信。從而,原告既無法證明被
告為系爭機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當事人,被告自
無給付保險金之義務,是原告依舊強制保險法第5條、第
23條、第28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自屬無據。
(二)本件原告既無法證明被告為系爭機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契約之當事人,則兩造於本院審理中協商:原告之請求權
是否罹於時效;原告是否因本件車禍而受有「左眼只能眼
前20公分可辨手指數」之傷害;原告所受上開傷勢是否符
合94年2月27日修正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第
3條第2項第8款、94年6月8日修正前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眼力障害之一目失明殘廢等級8之規定
;被告以原告有酒醉駕車之犯罪行為為由,依舊強制保險
法第26條第3款規定,拒絕給付保險金,有無理由等爭點
,自無再予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綜上,原告依舊強制保險法第5條、第23條、第28條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4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叁、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蘇雅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俊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