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667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97
年11月12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各期價金,及自如附表所示各期
價金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並
按週年利率18%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契約書、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
書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12日
書記官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