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65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6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109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補充證據:診斷證明書
1件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一時酒後衝動觸犯刑
章,犯後坦承罪行,態度良好,並於偵查中當庭向被害員警
道歉,警員乙○○亦當庭表示寬諒之意,因認被告受此次罪
刑宣告之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均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
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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