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64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6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樓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130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乙○○、丁○○、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
,各處罰金新臺幣叄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扣案之賭資新臺幣貳佰元、賭具象棋壹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
㈠增補賭博方法:4人以象棋賭博(俗稱象棋自摸),以骰子
決定誰當莊家,該局當莊家者發5支牌,其餘各家發4支牌
,將、士、象為1組;車、馬、包為1組,再加上2支同樣
的對子算胡。自摸各家付50元,放槍的那家一樣付50元。
㈡扣案之賭具象棋1副及賭資新臺幣200元,為當場賭博之器
具及在賭檯之財物,均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馮衍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罰金已提高30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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