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司中調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中調字第720號
聲 請 人  李婕希
代 理 人  吳宜展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相對人姓名,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
記載當事人姓名,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於聲請狀載明相對人姓名,僅記
載「大鍋紅重慶麻辣鍋臺中進化北店店長」,與法不合。茲
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余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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