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746號
原 告 陳姵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小姐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民事起訴狀上被告許小姐之
全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復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
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許小姐提起本件訴訟,其所提出民事起訴
狀應記載被告許小姐之全名及住所或居所,係起訴應具備之
程式,然其於民國104年3月13日所提出民事起訴狀,未記載
被告許小姐之全名及住所或居所,顯未具備上開程式,致無
法送達,本院爰依法定期間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