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中調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陳秋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寇竹昀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陳報本件聲請調解標的之價額(即聲請人欲
請求相對人賠償之金額),倘調解標的價額逾新臺幣壹拾萬元,
聲請人併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據以繳納聲請費。若聲
請人逾期未陳報或未補繳聲請費,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