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李金葉
訴訟代理人  林明樺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林李金葉(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
瑋陞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16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