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李金葉
訴訟代理人 林明樺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林李金葉(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
瑋陞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16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