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147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147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美珠
被   告  周玉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伍仟壹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
款,依約被告即得以約定時間內動用借款,但應於還款週期
截止日前或於約定到期日清償,嗣未依約繳款,已喪失循環
信用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迄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現金卡信用
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電腦帳單、現金卡交易紀錄查詢、債
權計算書等件為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堪認原告
上開主張為可採。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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