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北秩字第2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鄭諺鴻
被移送人   羅峻澤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2年5月27日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
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諺鴻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陸千元。
羅峻澤幫助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叁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鄭諺鴻於民國102年5月14日22時許於臺北市○○
區○○路0段00號4樓之1在社群網站(www.facebook.com
)發表文章(下稱不實文章),虛構有便當店老闆拒賣菲籍
人士,並辱罵菲籍人士為狗等謠言後,因鄭諺鴻任職之報社
總編輯 張正 要求約見便當店老闆,竟託友人即被移送人羅峻
澤於102年5月17日23時許在臺北市萬華區雙園國中假冒便
當店老闆,致四方報總編輯張正、臺灣立報副總編輯 廖雲章
確信該不實文章所載情節為真,於102年5月18日在張正的
臉書上貼名為「夜訪便當店老闆」之文章(下稱遭誤導之文
章),內容敘述確實有便當店老闆辱罵菲律賓人,並不賣便
當予菲律賓人之情形,並經媒體散佈,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

二、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
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定有明文。故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布
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
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
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
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即構成本條項款
之非行。次按幫助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減輕處罰
,亦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7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移送人鄭諺鴻原任職於臺灣立報擔任記者,其於10
2年5月14日下午6時至7時左右,在臺北市○○路○段跟
寧波西街交叉口附近買便當,買完出來之後聽聞有人不賣菲
律賓勞工便當,之後鄭諺鴻於同日下午10時許,以其筆記型
電腦登上其臉書(facebook)發表「晚上到附近便當店買飯
時,看見兩個菲律賓移工在排隊,我恰巧排在後頭,但接下
來的畫面讓我相當難過。老闆:你是菲律賓人嗎?(台語)
移工:是的,我們是。(聽得出聲音些許緊張)老闆:我不
賣便當給狗,爬出去吧。...」之不實文章,並供不特人閱
覽分享,該不實文章經3,786位網友按讚,並有2,472位網
友轉載分享等情,業經被移送人鄭諺鴻於警詢時坦承不諱,
並有鄭諺鴻當初張貼不實文章之電腦畫面附卷可證。又查,
鄭諺鴻於該不實文章引起新聞媒體關注後,明知其之前工作
單位之長官即四方報總編輯張正及臺灣立報副總編輯廖雲章
係為查證事實而與其相約見面,非但未為澄清,且為取信於
張正及廖雲章,竟請求另一被移送人羅峻澤假扮便當店老闆
並勾串談話內容,並於102年5月17日23時許與張正及廖雲
章相約於臺北市雙園國中,由羅峻澤依照勾串內容為陳述,
致張正、廖雲章相信該不實文章之內容為真,於102年5月
18日在張正的臉書上張貼該遭誤導之文章,內容敘述確實有
便當店老闆辱罵菲律賓人,並不賣便當予菲律賓人之情形,
復經媒體散佈,上開事實,復經鄭諺鴻、羅峻澤於警詢時坦
承在卷,並有該不實文章之電腦畫面、網路新聞、遭誤導之
文章及張正於102年5月20日之訪談紀錄在卷可稽。鄭諺鴻
前開散佈謠言之行為,足以讓群眾(特別是在臺菲律賓人,
或有菲律賓人之親友在臺者)誤以為發生真實之「拒賣菲籍
人士便當並羞辱菲籍人士」事件,除對我國產生負面觀感,
並使在臺之菲律賓人人心惶惶,已妨害社會安寧。又羅峻澤
明知該不實文章之內容為虛構,仍同意假冒便當店老闆,致
使張正誤信該不實文章之內容為真,而於臉書貼出遭誤導之
文章,足認羅峻澤有幫助散佈謠言之行為。核本件被移送人
鄭諺鴻散佈謠言之行為,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而有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而被移送人羅峻澤有
幫助之行為,堪予認定。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17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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