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134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134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鄭家豪   原住臺中市○○區○○○○街○○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陸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伍
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2月15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被告借得款項後,未依約清償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
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業據其提
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暨卡約定書及交易紀
錄一覽表為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堪認原告上開
主張為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屬有據,應予
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
第2項所示(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及國外公示送達登報費2,500元)。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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