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37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7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書記官蔡杰玲┌───────────────────────────────────────────────────┐│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5年度票字第137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94年11月17日│50,000元│94年11月25日│94年11月25日│WG0000000││├──┼───────┼─────────┼───────┼──────────┼────────┼──┤│002│94年11月17日│50,000元│94年12月30日│94年12月30日│WG0000000││├──┼───────┼─────────┼───────┼──────────┼────────┼──┤│003│94年11月17日│50,000元│95年1月30日│95年1月30日│WG0000000││├──┼───────┼─────────┼───────┼──────────┼────────┼──┤│004│94年11月17日│50,000元│95年2月28日│95年2月28日│WG0000000││├──┼───────┼─────────┼───────┼──────────┼────────┼──┤│005│94年11月17日│50,000元│95年3月30日│95年3月30日│WG0000000││├──┼───────┼─────────┼───────┼──────────┼────────┼──┤│006│94年11月17日│50,000元│95年4月30日│95年4月30日│WG0000000││├──┼───────┼─────────┼───────┼──────────┼────────┼──┤│007│94年11月17日│50,000元│95年5月30日│95年5月30日│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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