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4號原告 邱垂彬
李素蓮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被告 陳胎樹
陳台吉 胡益 徐福村 徐福義 陳胎草 陳台祿 簡美桂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國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編號K欄所載面積「597.44㎡」之記載,應更正為「579.44㎡」。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