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21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翔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莊翔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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