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帳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05號上訴人即被告友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雨乾 送達代收人 葛孟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典味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6萬3,4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君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