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163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孟學 選任辯護人 林夙慧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孟學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孟學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且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
101年9月2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年2月20日第二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楊孟學觸犯攜帶兇器強盜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七月,因重罪相較於輕罪而言,被告可能受到的刑罰制裁較為嚴厲,逃亡誘因隨之增加。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102年2月2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洪碩垣法官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