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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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8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孟學選任辯護人林夙慧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孟學自民國壹佰零壹年陸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楊孟學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攜帶兇器強盜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前有多次通緝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裁定執行羈押。嗣本院依前開事由及必要性,於101年3月22日裁定自101年3月29日延長羈押2個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1年5月17日再次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攜帶兇器強盜罪,罪嫌重大,且考量被告先前有多次通緝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另審酌本案尚未審結,為保全被告得以進行審判程序,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於101年5月17日當庭裁定,被告應自101年5月29日執行罰金新臺幣5,000元易服勞役5日後即101年6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張谷瑛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經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