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2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45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蓮勝 選任辯護人 陳葳菕 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慶達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周容生 上訴人即被告 李毓才 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 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勃叡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曾光前 上訴人即被告 周麗卿 選任辯護人李進建律師選任辯護人黃勃叡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張家豪 選任辯護人李進建律師選任辯護人黃勃叡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梁開富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卓進仕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