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6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五0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之肩揹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五二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期滿,惟該案所查扣之仿GUCCI肩揹包一個,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八十三條定有明文。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五二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於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期滿,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一份在卷可按。而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之肩揹包一個(九十八年度保字第二七四三號,附偵卷第二十九頁),確屬仿冒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商標字樣之商品,除據被告供承在卷外,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固喜歡固喜公司鑑定證明書、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附卷可參。扣案仿冒之肩揹包既屬被告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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