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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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5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2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商標之耳環飾品壹佰壹拾捌只、項鍊肆條,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348
2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期滿並確定。前開案件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商標之耳環飾品118只、項鍊4條,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3482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
3條之1之規定為緩起訴處分期滿並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前開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商標之耳環飾品
118只、項鍊4條,屬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而販賣之商品,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承在卷,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仍應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福建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