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簡字第78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豐簡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7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子彈,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
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略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
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
經許可持有子彈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
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2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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