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保證責任雲林縣清潔勞動服務社
法定代理人  郭張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保證責任雲林縣清潔勞動服務社之事務所係設於
 雲林縣元長鄉鹿南村8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
,自應由該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公示送達,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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