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79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許立昌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797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陳淑貞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柒佰零參元暨其中本金新台幣肆
萬捌仟玖佰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淑貞
 法官孫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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