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勞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勞簡字第2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郭一成 律師
被   告  羿成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曉真
       蔡明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下午四時三十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玉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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