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9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小字第190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貳萬柒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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