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救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
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
,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僅提出由里長 曾文雄 出具「非
訴訟用」之家境清寒證明書影本一份為證,未提出能即時調
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及非
顯無勝訴之望;其次,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財產歸戶
及最近一年所得申報資料後,聲請人民國93年度所得即有營
利、執行業務及租賃所得等項,合計達新台幣815,006元,
其顯非無資力支出本院94年度南小字第1906號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是其聲請顯於法不合,不
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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