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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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8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㈠聲請人聲請前兩年迄今之薪資收入來源、數額暨其證明(如薪資轉帳存摺、薪資單等)。
㈡聲請人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㈢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每月新臺幣(下同)膳食費15,000元、
每學期教育費2,000元、每月交通費1,500元、每年保險費6,600元及每月扶養費12,000元之證明。
㈣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㈤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
㈥依聲請人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具體情事。
㈦更生方案為何。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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