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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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75號原告龍祥電腦開發有限公司
4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被告MIT國際科學園區第二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趙佑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