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二六號
聲請人乙○○即被告之母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以被告之母資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竊盜、搶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予以羈押,且於九十年十月四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平日行為舉止怪異,精神不穩,經常無故與發生糾紛,偵查羈押期間,復與所內在押人犯打架,認被告精神狀況有保外就醫治療之必要,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於羈押之初即已囑咐監所人員予以必要戒護及醫療,被告於本院提審時,精神情緒均甚穩定,且應答正常,顯無保外治療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淑卿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朝宗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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