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五○八號
聲請人 高祖縉
羅炎謀 謝文發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海軍總司令部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上訴人上訴利益之金額,與原判決主文有關免為假執行擔保金額之計算方式不同,且與訴訟費用之負擔並無關連,本院前開命補正上訴費用之計算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黃蕙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王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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