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親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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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親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非婚生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親字第八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非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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