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聲字第10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蕭雄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錄音光碟,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3日之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