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附民上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附民上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唐小菁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乙○○右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婚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0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被告妨害婚姻案件已經本院改判有罪在案,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江泰章法官任森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文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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