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七八號
原告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伍仟壹佰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拾肆仟貳佰捌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零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