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4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梁水源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有丈夫及4名子女,且為家庭主婦,所居住房屋係自有而非承租而來,並無逃亡之虞,且家中尚有雙親80多歲,及4名子名,請求准予交保,被告會遵守法令出庭等為理由聲請停止羈押。
二、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日訊問後,認其所犯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於同日裁定予以羈押,而上揭情事迄今依然存在,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再者,被告之家庭狀況,依法並非法院決定停止羈押與否所應審酌之事項,尚不足為法院准予停止羈押之理由。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羈押之必要,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張文俊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