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護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護字第79號聲請人乙○○○
北區2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安置人○○○(年籍資料詳附表所示)應自民國96年10月26日16時00分起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1個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附表:
受安置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短期安置處所法定代理人丁○○住台北市○○區○○街○○巷15之1號4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