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事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事聲字第2號
聲 明 人 學承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訴訟代理人  蔣文邦
相 對 人  陳長宏
上列聲明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司法
事務官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所為103年度司促字第6439號
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2、3項分別規定:「當事人
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
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
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
以裁定駁回之。」。查本件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
103年3月10日以103年度司促字第6439號裁定所為駁回其
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之終局處分,聲明不服提起異議,是本
院自應依法就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審究聲明人之異議有
無理由,合先指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原裁定並未事實探究即將此案法律關係
複雜化,其中間判斷過程已嫌疏略。又本案聲請人已依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聲請督促程序,符合鈞院103年度事聲第16
號裁定,然原裁定仍駁回聲請人之請求,鈞院司法事務官於
民國103年3月10日以103年度司促字第6439號裁定所為駁
回其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之終局處分,聲明人不服,爰聲明
異議云云。
三、按債權人之聲請,雖合於一般訴訟要件及第508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但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亦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復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
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原始債權人為台北市私立學城電腦短期補習班,然聲
請人僅提出學承電腦有限公司、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間之債權讓與、債權讓與通知等相關文件,並未提出台北市
私立學城電腦短期補習班及學承電腦有限公司間之債權讓與
、債權讓與通知等相關文件,足見聲請人並未依前揭規定將
系爭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則該債權之讓與對於債務人自不
生效力。本件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揆諸
首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聲請人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
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
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斐雯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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