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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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83號上訴人即原告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嘉義縣太保市○○里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李蔚誠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靜宜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區○道○○○路局間因101年度建字第183號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73萬53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9萬93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