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運曳引車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複代理人 曹麗文 律師被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仟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運曳引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