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0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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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07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於短期間內多次竊取他人財物,亦自承係因缺錢而一再行竊,又有不少竊盜前案紀錄,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種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茲本院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訊問被告,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之羈押期間應自九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起延長二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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