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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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12號上訴人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中島健一 (NakajimaKenichi)上訴人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 被告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建字第112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84,6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6,4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