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2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2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隗光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一0二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七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隗光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隗光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一0二年七月十九日法授矯字第一0二0一0八三六五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八八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0五年二月十九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七十日,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一0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以上各等情,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至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所載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之「累進縮刑日」、「縮刑期滿日」有別,應由執行機關依法為正確之認定,併此敘明)。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0二年七月十九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二0一0八三六五0號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提出法務部函文暨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