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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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3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謝宗諺上列聲請人因具保人即被告謝宗諺妨害公務等案件,以被告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55號、102年度執字第2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宗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謝宗諺因犯毒品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被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保證金10,000元後,將被告釋放。現該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81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執字第2989號案件執行時,經該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未獲,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復未因另案在監、所執行或羈押,顯已逃匿,及具保人經聲請人通知未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11月23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無著之報告書、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具保人之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朱家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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