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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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561號反訴原告即被告甲○○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乙○○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柒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萬柒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書記官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