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處分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43號聲請人甲○○關係人財團法人淨心文教基金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淨心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淨心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淨心文教基金會董事,因該財團法人第4屆之董事將於94年7月31日任期屆滿,乃於94年5月25日召開第4屆第6次董事會選舉第5屆董事及董事會,決議結果為原第4屆之11位董事續任,另新增4位董事,共如附表所示之15位董事,並選舉 蘇振輝 為第5屆董事長,爰聲請裁定准為必要補充變更等語,並提出董事會會議記錄、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4年6月15日高市教4字第0940019691號函、第五屆董事名冊、法人登記證書各乙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淨心文教基金會之組織(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書記官周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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