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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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六0號
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被告甲○○結婚之證明文件(上載有被告甲○○之大陸住居所)。
二、被告甲○○之入出境資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林玉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湯惠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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