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附民上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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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附民上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二七八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右列上訴人,就原審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十五號損害賠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二七八號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吳重政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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